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课程修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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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学生选课、重修、申请免修和免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选 课
第二条 选课原则
1. 本科教学计划中所设置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教学计划中的规定,由学校安排,学生无须选课。
2. 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可选课程中自主选择课程,但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即: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开设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先选专业选修课,后选任意选修课。
3. 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学分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同一学期有两名以上教师开课,在任意选修课和学校指定的其它课程中,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听课。
第三条 选课程序
1.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
2. 学生参照学校每学期公布的下学期预选课程表(包括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学分、授课教师、授课时间等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所选课程听课时间不能冲突),并上网进行课程的初选。
3. 每学期教务处根据初选结果、教师资源和教室规模及数量的限制进行合理调剂。经调整后的教学班如少于20人,原则上此教学班撤销,学生可另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课程。经上述处理后形成的各教学班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及有关院(系、部)可通过校园网查询课程教学班的修读人数及名单。学生本人可通过校园网络查询自己的选课结果。
4. 新学期开学后,学生可在自己业已选择的教学班进行预听课二周,对于不适应所选教师教学方法与方式的学生,学校届时组织最后调整性选课,确定最后选课结果。选课结果一经确定,学生必须按课程表上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接受授课教师的日常考核,参加所在教学班的考试。凡擅自听课或不在本教学班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5. 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期限内,未选课的学生,没有听课资格;擅自听课的,教师不对其进行日常考核,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三章 重 修
第四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未能获得学分时,应进行课程重修。
1. 所有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凡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要通过重修来获取学分。
2. 任意选修课不安排课程重修。凡期末考试不及格或没能参加课程考试者(无论任何原因),学生应在后续学期重选或改选其他任意选修课。
3.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或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课程是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取消补考资格,应该按规定直接重修;是任意选修课的,应在后续学期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五条 课程重修包括组班重修、插班、自学重修三种。课程重修须在后续学期进行。补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应于每学期按学校通知的时间上网选择学校开设的重修课程。对于重修选课人数不少于20人的课程,学校将开设重修班,选课学生将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进行组班重修;重修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学校不开设重修班,学生重修可随低年级插班听课或自学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同一门课程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可进行多次重修(第八学期是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时间,除在期初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重考和缓考外,不再进行其它教学工作),但组班重修只能参加一次。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得重修重考。
第四章 免 修
第七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经有关教师认定),且已修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可申请免修,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每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应是当学期开设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完全相同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每学期免修课程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6学分。
课程免修要填写“课程免修申请书”,课程免修申请须在每学期选课开始前提出,经院(系、部)审查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与当学期的高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使用期末考试试卷,免修考试与本人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可参加下学期补考。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免修考试合格,可准予免修并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未达到8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成绩不予记载。
第八条 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第九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该课程应与现行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课程内容相同,教学要求大体一致)。申请免修的学生要填写《课程免修申请书》,经院(系、部)审查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按原成绩直接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章 免 听
第十条 已确定修读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允许免听部分课程。
第十一条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免听。
第十二条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被终止免听的学生和课程,任课教师要及时报请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获准的学生,不上课以旷课论。
第十四条 免听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达不到80分者,按不及格论,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任意选修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 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之和不得超过6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课程修读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